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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二级注册建造师实行全流程网上申报审批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7年08月29日  点击数:1694 次

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和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建立“不见面、马上办”行政审批模式的要求,充分运用技术创新成果服务群众和企业,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对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网上申报审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网上申报流程

  (一)二级建造师网上申报流程为:申请人(二级建造师本人)登录中国建造师网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个人版(www.coc.gov.cn)申报注册申请,申报成功后由聘用企业负责完成二级建造师网上注册申报工作。聘用企业登陆中国建造师网企业版,对申请人(个人版)填报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上报至建造师管理系统的管理版,生成并打印所需申请表。企业提交的申请表必须有申请人、企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二)企业将注册申请表及其他所需资料的原件进行扫描,制作成Word文档或者PDF格式文档后,登陆宁夏政务服务网(www.nxzwfw.gov.cn)办事大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窗口,将制作的文档成功上传至相应注册申请端口。企业申报全流程电子化,不再提供纸质资料。

  二、受理审批流程

  (一)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收到企业网上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遗失补办、污损更换和注销注册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提出受理意见。

  申请注册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法定形式的,自治区行政审批部门应受理注册申请,并以短信的形式通知申请人受理结果。申请材料不符合本规定或材料不齐全的,应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审批系统予以退回,并短信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注册材料2个工作日后即视为受理。

  (二)对申请初始注册、变更注册、重新注册、增项注册的,自治区住建厅行政审批部门自受理注册申请10个工作日内应予以审核,并对审核结果向社会公示5日,公示无异议的,准予注册,并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审批系统以短信形式通知申请人审批结果。

  (三)对申请注销注册,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的,自治区住建厅行政审批部门受理注册申请10个工作日内应审核办理完毕,并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审批系统以短信形式通知申请人审批结果。

  (四)对申请延续注册的,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后台审核人员自受理注册申请10个工作日内应审核办理完毕并将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告,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审批系统以短信形式通知申请人审批结果。

  (五)公告发布后即向准予注册的申请人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核发机关通过快递等形式送达申请人注册企业,申请人也可携带本人有效证件自行领取注册证书。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网上办理期间政务大厅相关业务正常受理,企业可自行选择办理方式。申报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也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联系。

  电话:0951-6982673

  附件:企业网上申报所需资料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8月11日

  附件

企业网上申报所需资料

  一、初始注册

  申请人自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应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在满足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网上申请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应网上上传下列材料:

  1.《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原件扫描件;

  2.资格证书、身份证和学历证原件扫描件;

  3.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扫描件;

  4.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的原件扫描件。

  二、延续注册

  注册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注册有效期满前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

  申请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应网上上传下列材料:

  1.《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2.原注册证书原件扫描件;

  3.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扫描件;

  4.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的原件扫描件。

  三、变更注册

  在注册有效期内,发生聘用企业变更、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变更、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等情形的,应及时申请变更注册。

  申请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应网上上传下列材料:

  1.《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原件扫描件;

  2.注册证书原件扫描件;

  3.执业企业变更的,应提供申请人与新聘用企业签订聘用劳动合同原件扫描件,以及原聘用企业解除聘用关系证明文件的原件扫描件;

  4.申请人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扫描件,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扫描件;

  5.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应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原件扫描件或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原件扫描件。

  四、增项注册

  二级注册建造师取得相应专业资格证书可申请增项注册。取得增项专业资格证书超过3年未注册的,应提供该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继续教育学习证明。准予增项注册后,原专业注册有效截止日期保持不变。

  申请二级建造师增项注册,应网上上传下列材料:

  1.《二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原件扫描件;

  2.增项专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原件扫描件;

  3.注册证书的原件扫描件;

  4.增项专业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的原件扫描件。

  五、注销注册

  申请人或其聘用的企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二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原件扫描件;

  2.注册证书原件扫描件;

  3.(三)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扫描件;

  4.4.注册证书原件需交回(申请人或企业可以通过邮寄或送达的方式将注册证原件交回至自治区行政审批大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窗口。审批窗口收到原件后,方可办理注销业务)。

  六、重新注册

  二级建造师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申请重新注册。

  申请重新注册的,申请人应当网上上传下列材:

  1.《二级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表》原件扫描件;

  2.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原件扫描件;

  3.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原件扫描件或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原件扫描件;

  4.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

  七、注册证书遗失补办

  二级注册建造师遗失注册证书,应通过聘用企业,提出申请补办,并网上上传下列材料:

  1.《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原件扫描件;

  2.身份证明和资格证书原件扫描件;

  3.省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扫描件。

  八、注册证书更换

  注册证书污损的可申请更换,并提交下列材料:

  1.《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

  2.身份证明原件扫描件;

  3.污损的注册证书原件扫描件(申请人或企业可以通过邮寄或送达的方式将污损注册证原件交回至自治区行政审批大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窗口。审批窗口收到原件后,方可办理证书更换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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