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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建设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7年08月18日  点击数:1660 次

宁建(建)发〔2017〕73号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规划建设土地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全区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管能力,提高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水平,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全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全面加强执法监督机构建设

  国家对执法监督机构建设高度重视,相继出台一系列文件,明确监督机构建设具体要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指出“将安全监管执法纳入同级财政全额保障”;《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要求“加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监督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全额保障”。为进一步加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建设提供了制度保障。

  近年来,全区各级监督机构奋力作为、认真履职,确保了全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受控。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建筑业结构性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及全区住房城乡建设工作力度的不断加大,全区建筑工程体量不断增大,工艺日益复杂,新理念、新材料、新技术不断涌现,使得全区范围内建筑工程监管压力持续增大,监督任务日益繁重。面对新形势下的监管任务,我区各级监督机构面临着监管力量薄弱,监督人员专业结构设置不合理,办公场地面积小,监督检测设备缺乏,监督检查经费不足等方面问题,监督机构能力建设亟待提高。2017年5月,国务院安委会第八巡查组反馈意见中指出“宁夏存在安全监管和执法力量不足的问题”。为此,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建设,积极争取同级党委、政府支持,确保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人员、设备等配备满足正常监管工作开展需求。

  二、加大投入力度,保障监督工作基本需要

  (一)强化人员队伍建设。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要求,结合属地实际,完善监督机构队伍建设,确保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暖通、电气工程、机械设备等专业监督人员配备齐全,地级市监督机构直接从事质量监督的持证人员不得少于10人,其他县区监督机构不得少于4人;安全监督人员按照专业和建筑面积配备相应人员,确保人员数量和专业能够满足工作开展需求。

  (二)保障办公场所需求。各级监督机构要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实施细则》(宁建(建)字〔2007〕140 号)要求强化办公场所建设,确保办公场所面积满足监管工作正常有序开展要求。

  (三)完善检测设备配备。设立检测设备购置专项经费,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实施细则》(宁建(建)字〔2007〕140 号)要求,一次性齐全配置所有检测设备。

  (四)足额保障工作经费。保障满足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正常开展的经费需要,将建筑材料抽查检测、实体工程质量抽测、监督执法检查、质量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等监管工作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足额经费。市级监督机构每年不少于32万元,县(区)级监督机构每年不少于24万元。

  三、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任务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建设工作,将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建设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在监督机构定位、人员定编、经费保障上的支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安排部署加强机构建设各项工作,着力解决机构建设中遇到的各类问题,确保机构建设工作顺利推进。

  (二)各级监督机构要积极配合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好此次监督机构建设工作,进一步明确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切实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水平,确保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形势持续平稳向好发展。

  (三)近期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督查,并专项检查各市县(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情况和监督机构建设情况。请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监督机构按照《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督查暨做好迎检准备工作的通知》(宁建(建)发〔2017〕48号)文件要求,做好迎检准备工作。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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