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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及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规定》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7年08月09日  点击数:2510 次

宁建(建)发〔2017〕64号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规划建设土地局、厅各处室站办,各有关单位: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及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6月3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及成员单位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完善监管制度,明确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监管格局,促进全区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结合全厅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制定依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安委〔2015〕5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宁夏自治区政府令70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 宁党发〔2015〕16号)、《宁夏回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等。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管本着“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总要求,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和实事求是、惩教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厅安委会工作职责

  第四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委员会承担全区房屋建筑(按照国务院规定职责分工的铁路、交通、水利、民航、电力、通信专业建设工程除外)和城市道桥、燃气、供水、供热、污水及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建设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工程参建各方的安全责任履行情况,定期对工程建设相关单位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具体包括:

  (一)研究、制定全区住建系统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安排部署年度安全生产工作重点;

  (二)研究、制定全区住建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和规定,指导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

  (三)定期分析全区住建系统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安排部署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四)研究、决定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行查处的住建系统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

  (五)研究、部署全区住建系统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工作和活动安排。

  第五条 厅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机构由主任、副主任、成员组成。

  (一)厅安委会主任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担任,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

  (二)厅安委会副主任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部门分管副厅长、总工程师、总规划师、巡视员、副巡视员担任,各副主任对其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三)厅安委会成员单位包括厅办公室、人事老干部处、法规处、计划财务处、住房保障处、城乡规划处、科技与标准定额处、房地产管理处、建筑管理处、城市建设处、村镇建设处、厅纪检组、行政审批办公室、机关党委、质安总站、招标投标管理中心、造价站、注册中心、城乡规划编研中心、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建筑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城市综合执法监督局。各处室(站办)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厅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建管处。厅安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有:

  (一)起草全区住建系统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及年度安全工作重点,参与起草全区住建系统安全生产法规规章;

  (二)督促检查各市县贯彻落实厅安委会决议和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情况,并向厅安委会报告;

  (三)定期汇总全区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和意见,并向厅安委会报告;

  (四)组织开展全区住建系统安全生产检查指导,参与住建领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五)承办厅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及重要活动;

  (六)承办厅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第七条 厅安委会实行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但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会议。

  第八条 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制度。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自治区政府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各处室、站办的安全职责,各负其责,对负有安全生产责任的处室及站办,按季度向厅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五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分别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将安全管理目标层层分解、层层落实。

  第九条 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重、特大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规定,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做好我区建筑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确保科学、及时、有效地组织事故应对。

  第十条 事故报告、调查、约谈、查处制度。各处室和厅属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向厅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同时向分管厅长报告。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根据厅领导的批示和要求,有关处室要及时组成督查组赶赴现场调查了解事故情况,同时指导配合地方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工作。事故调查了解情况要及时向厅安委会汇报。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连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厅安委会要约谈事故发生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及事故发生(较大及以上)单位的负责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由厅安委办及时下发督办函并在厅门户网站予以公示。涉及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处理的,报厅安委会审定后,由相关处室执行。

  第四章 厅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厅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法律和各自职责分工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厅办公室

  1.会同相关处室、站办,认真审核安全生产相关文件、材料;

  2.配合厅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报道,做好舆论监测工作。

  (二)人事老干部处

  指导行业安全生产人才队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三)法规处

  1.协调有关部门,参与制定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的法规、规章和标准;

  2.依法承担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系统违反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和标准等行为处罚的审核工作。

  (四)计划财务处

  1.将安全生产纳入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的发展规划;

  2.参与制定全区城乡建设安全资金使用计划。

  (五)住房保障处

  依法承担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六)城乡规划勘察设计处

  1.依法指导监督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有关建设项目规划环节的安全把关。

  2.依法指导监督勘察设计企业严格执行勘察设计相关安全标准规范,负责勘察设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七)科技与标准定额处

  1.推进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技术创新,鼓励企业加大安全生产的科技投入;

  2.指导工程建设有关安全生产地方标准的制(修)定,并对工程建设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制定切实有效措施鼓励相关单位、人员开展建筑安全技术研发和新技术推广应用,提高建筑安全生产的科技水平。

  (八)房地产管理处

  1.指导各市县住建部门积极推进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完善老旧住宅使用功能,促进老旧住宅正常使用和安全运行;

  2.指导各市县住建部门做好专项维修资金建立、使用、管理和使用相关工作,优化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流程,创新工作方法和手段,提高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的效率;

  3.督促指导全区各物业服务企业认真做好物业小区内电梯、消防设施、路灯、道路、绿地等公用设施设备和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部位的日常巡查和维修养护。

  (九)建筑管理处

  1.负责厅安委办的日常工作;

  2.负责制定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3.负责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工作,依法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4.组织全区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检查、评比,交流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经验;

  5.负责制定房屋市政工程企业及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安全信用标准制度;

  6.负责制定房屋市政工程各方主体安全生产行为的市场准入规章制度。

  (十)城市建设处

  1.负责城市道路、桥涵、供水、燃气、热力、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和城市规划区园林绿化、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运行(营)安全和应急管理的监督指导,对市政公用设施地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进行监督;

  2.制定全区城市市政公用行业等安全运行(营)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开展安全监管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

  3.指导和制定城市供水、燃气等行业安全运行(营)应急预案,督促开展应急演练;

  4.参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运行(营)和地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一)村镇建设处

  1.在制定全区村镇建设规划中明确安全生产相关内容,指导县域乡村建设规划及镇、乡、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符合安全方面的要求;

  2.指导各市、县(区)制定并落实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3.指导全区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和危窑危房改造,加强农村工匠管理和培训。

  (十二)厅纪检组

  依法承担对厅业务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进行监督,依法查处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十三)行政审批办公室

  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十四)机关党委

  承担厅属单位的安全思想教育工作,将安全生产纳入厅系统党委中心组学习内容,把安全生产工作履职和考核情况作为厅管干部工作能力的评价指标,以及党政领导干部实绩考核、选拔任用的参考。

  (十五)质安总站

  1.指导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自治区直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日常安全监督工作;

  3.参与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4.负责全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管理;

  5.参与全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六)招标投标管理中心

  1.在全区房屋和市政工程相关项目招投标活动中,依法做好对投标人安全生产条件的核查工作;

  2.协助厅安委办发布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行为。

  (十七)造价站

  1.加大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保障安全生产计价依据支持;

  2.实时对安全生产相关费用成本进行调研测算,根据经济社会水平,及时对专项施工措施费、规费、扬尘防治费、安全监控费、人工费等进行调整。

  (十八)注册中心

  负责“三类人员”、注册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统一考试,指导培训机构提高培训教育水平,着力构建全覆盖、多层次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

  (十九)城镇化和城乡规划编研中心

  对承担的城乡规划的编制、研究,开展的重大规划项目的前期研究等工作,落实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十)工程建筑标准管理中心

  组织编制、审核地方工程建设标准及标准设计文件,承担国家下达的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课题的编制和研究工作中,落实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技术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十一)建筑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

  组织开展全区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新型墙体材料示范工程以及住宅性能认定,住宅产业化基地的培育、评审和监督管理,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以及监管平台的运行管理,研究住宅产业化政策、标准和成套技术,以及推广新建住宅全装修工作中,落实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十二)城市综合执法监督局

  在对全区城乡规划、勘察设计、住房保障、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建设工程招投标、标准定额、工程质量安全、建筑节能、城市建设、村镇建设、风景名胜区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专案稽查和专项稽查,以及对违法违规案件的立案、调查和处理中,落实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五章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及奖励

  第十二条 各部门要落实所承担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健全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责任、充实专业力量。各部门要落实日常监督检查和指导督促职责,加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做好有关事故预防控制,发生重特大事故立即派员到现场指导参与抢险救援、事故调查等工作。

  第十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委会将结合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十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委会将安全生产纳入年度主要责任指标考核评价体系。确保安全生产工作与年度重点工作同步研究、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考核,做到责任明确、工作到位。

  第十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委会将建立安全生产绩效与干部业绩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相挂钩制度,严格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凡出现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情形的,有关责任单位当年不得评为综合性先进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一年内不能评先评优,对安全生产贡献突出的部门进行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安委会及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厅发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上一条: 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评标诚信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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